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 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