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的道德性上,我们在此要强调的东西,就是道德的道德主义者和好心人信心十足地每天早上和每个星期都在报纸上、周刊上、电台和电视台上反复地念叨伦理和政治责任时总要忘记的东西。人们常常这样说,那些不写伦理著作的哲学家缺乏义务感,哲学的第一义务就是思考伦理,在他的每本书中加入伦理的章节,为此最常见的就是回到康德那里。这些好心骑士看不到,“牺牲以撒”在一种极为朦胧的神秘中将那责任的最日常和最共同的经验揭示了出来。历史或许是暗示性的,闻所未闻的,仅能思考的:一个父亲准备杀死他的爱子,将他不可替代的爱置于死地,这样做乃是出于他者,那伟大的他者要求他或命令他这样做却不跟他说出任何理由;一个杀婴之父对他的儿子和亲人隐瞒他要做的事,而连他也不知这是为什么,以爱的眼光来看,以人的、家庭的和道德的眼光来看,这是件多么令人唾骂的罪恶,多么令人不寒而栗的神秘!
然而,这难道不也是最通常的事物吗?这难道不就是对责任概念最少省察所必定证实的东西吗?义务或责任将我与他人联系起来,与作为他者的他人联系起来,它在我绝对的个体性内将我联结于作为他者的他人。上帝是作为他者和唯一者(亚伯拉罕的上帝是至一的和唯一的)的绝对他者的名字。一旦我与绝对他者有了关系,我的个体性就以义务的方式与这绝对他者的个体性发生了关系。我在作为他者的他人跟前是有责任的,我对他负责,我在他跟前负责。显然,在我的个体性中,在他者的绝对个体性中赋予我如此关系者自然地将我投入到绝对牺牲的境地或危险中。有许多他人,数也数不清,将我与这些无数他人的共同性联系起来的是同一种责任,一种共同的和普遍的责任(克尔恺郭尔称之为伦理的秩序)。我不能回答呼唤,请求,义务,如果我不向他献出他者的他人。所有的他人是完全的他者。异他性和个体性的纯粹概念在结构上既与义务的概念,同时也与责任的概念相连。它们在先验上将责任的概念,决定或义务的概念建立在悖论、义愤和疑难之上。而悖论、义愤或疑难不是什么,就是牺牲:概念性的思想在此显出了它的限度、死亡和有限性。一旦我与他人,与眼光、请求、爱、秩序、他人的呼唤发生了关系,我就知道我注定要牺牲伦理才能做出回答,也就是说,我得为此牺牲我以同一种方式,在同一个时刻被要求回答其他他人的义务。我杀害,我发伪誓,为此我不需要到摩利亚山去对我儿子举起刀子。无论是夜晚还是白日,在任何时候,在世界所有的摩利亚山上,我都在做着这事,对我所爱的,所应当爱的,对他人,这样或那样当绝对忠诚,无法加以比较的他人举起了刀子。亚伯拉罕要忠诚于上帝,就只能发伪誓,就只能背叛他所爱的人,放弃他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东西,对于他来说,也就是放弃他最疼爱的独生子;要是他选择忠于他所爱的,选择他的儿子,他只能背叛绝对的他者:他可以背叛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