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洞察力日渐敏锐的马克思坚持认为,从国王到普通市民,自私自利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已经渐渐地主宰了社会和国家。由于个人是作为孤立的原子与国家联系起来的,所以,是他们自身的利益而非其类存在才构成人们联合的唯一源泉。因此,马克思写道,“私有财产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是一种普遍的国家联系”[85]。在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看作关于这种社会安排的理论阐述的过程中,马克思把主权、私有财产和抽象人格分成三角。如果主权作为君主的个人权利而存在,那么主权就是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就是至高无上的。主权和私有财产的存亡全凭超验人格观念。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将德国人称作“私有财产的神秘主义者”[86]。相反,“真正的民主”和“人道化”的财产是关于类存在观念的两个方面。[87]在每一对组合中,马克思都保留了超越性和内在性之间的明确对立。
在得出这些见解时,马克思呼应了遍布于19世纪30年代人格辩论中的“类比性”和“同源性”。至高无上的君主和财产所有者之间的类比是基督教实证政治理论的重要支柱;1835年,费尔巴哈将君主和财产所有者的自私自利当作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的冲突加以反对。最早是通过1843年10月费尔巴哈给马克思的一封信,马克思才了解了费尔巴哈关于斯塔尔的文章。[88]但《哈雷年鉴》对1835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章续篇的呼唤表明,马克思可能在更早些时候就知道这篇文章了。但无论如何,宣指费尔巴哈这篇文章的直接影响是没有必要的。另外,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第一次实质性批判,深深得益于基督教的人格主义与利己主义的联合,这种联合已成为左派黑格尔主义建构的众多主题之一。驱使马克思对现代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的角色做持续分析的是现代“基督教国家”中独立自主的人,而不是资本主义中“独立自主的个人”[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