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第三章社会保障法制■宜采用“大法统一”模式。所谓“多法并行”,是指社会保障立法可以就社会保障的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分别立法,形成社会保障多部平行法。而我国其他部门法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立法模式。鉴于我们现有的立法准备工作不是很充分,若采用社会保障法统一立法即“大法统一”的立法模式,很可能会因追求“一统”而进一步形成新的立法缺陷。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我国已经走过了较长时期的行政立法阶段,现阶段可以也应该进入向全国人大立法发展的阶段。从长远来看,要制定《社会保障法》以统领整个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标准、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结构、监管体系等内容,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