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变动最大的是刑罚方式和罪名的认定:
第一,死刑。
北朝有车裂、枭首(不仅砍头,还把人头挂在竹竿上示众)等刑罚,隋文帝觉得太残酷,因此下令废除,只保留了绞刑和斩刑两种死刑。
第二,流刑。
将犯人流放到国家边远的地区去服役。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三个流放等级。如果是去服军役,一千里的流放两年,一千五百里则两年半,两千里的则三年。如果是去驻地服劳役的,全部都是三年刑期。
第三,徒刑。
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给犯人带上枷锁,让其在固定的地方服劳役。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个等级,很像如今的把牢底坐穿。
第四,杖刑。
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打犯人的背部、臀部和腿部,有五十下到一百下不等的刑罚套餐,绝对让犯人酸爽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