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和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列入其中,在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第一,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做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做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做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第四,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做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两个教育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的颁布,阐明了司法机关对高等学校学位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场和态度,为各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明晰的指导意见,表明教育行政诉讼的发展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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